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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8, 2024 1:18:50 GMT -5
处理者的服务之前必须获得同意。普遍同意涉及普遍接受处理者将使用子处理者的服务来向管理员提供服务。当选择这种合作模式时处理者有一项额外的义务它必须通知管理员有关新的或其他进一步处理者的服务使用的任何计划变更。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获得普遍同意管理员可能不知道谁最终收到了他的数据。 这在委托协议中很常见管理员授予一般同意而无需询问处理者在签订协议时使用 手机号码列表 哪些进一步的处理者。因此处理实体认为其已同意在签订委托协议时与其合作的所有分处理者。理论上控制者可以稍后请求此类信息例如与处理器的审计相关的信息但这仍然限制了控制者正确评估处理器的操作是否正确的能力。够了吗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发现事实并非如此并在其指南第点中建议在签订委托协议时无论如何都应向控制者提供分处理者名单。此类行动的目的是使管理员能够就各个子处理者做出明智的决定并实施 这意味着即使基于一般同意模型管理员也应该了解在授予此类同意时分包处理者是谁。这反过来又使两种同意模式一般和具体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那么一般同意和特定同意有什么区别呢当新的分处理者出现时会发生什么在特定同意的情况下需要获得管理员的另一份同意声明。在授予普遍同意的情况下管理员不反对使用此类子处理者的支持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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